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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执字第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甘泉支行、扬州富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甘泉支行,扬州富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扬州市山海机械有限公司,扬州太平洋钢结构有限公司,徐健,徐金海,李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99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甘泉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汶河北路43号。负责人王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珏,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扬州富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工业园小官桥路7号。法定代表人徐健,总经理。被执行人扬州市山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衣家村。法定代表人周万海,总经理。被执行人扬州太平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工业园小官桥路7号。法定代表人左雄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健。被执行人徐金海。被执行人李桂红。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甘泉支行与被执行人扬州富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扬州市山海机械有限公司、扬州太平洋钢结构有限公司、徐健、徐金海、李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广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扬广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杭际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