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峥人民陪审员 王宗昌代理审判员 李 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宁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