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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执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晓东、陆锦臣等与毛锦平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东,陆锦臣,陆进高,李陈,周玉彬,蔡卫丰,张有江,朱雪忠,朱永兴,毛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2934号申请执行人赵晓东。申请执行人陆锦臣。申请执行人陆进高。申请执行人李陈(成)。申请执行人周玉彬。申请执行人蔡卫丰。申请执行人张有江。申请执行人朱雪忠。申请执行人朱永兴。被执行人毛锦平。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晓东等九人与被执行人毛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2012)启吕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毛锦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晓东8637元、陆锦臣8227元、陆进高8500元、李陈2797元、周玉彬8870元、蔡卫丰10270元、张有江5500元、朱雪忠20000元、朱永兴13857元,合计86658元并负担诉讼费用256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裁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信息。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启吕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华兴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德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