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民商初字第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陈希换诉杨艳辉、王三阳、彭锡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换,杨艳辉,王三阳,彭锡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社民商初字第065号原告:陈希换,女,34岁。委托代理人:杨楠,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艳辉,女,42岁。委托代理人:刘东旭,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王三阳,男,46岁。被告:彭锡鑫,男,46岁。委托代理人:任平一,鲁山县张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换与被告杨艳辉、王三阳、彭锡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希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陈希换承担。审判长 张本品审判员 康运生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