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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580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孙波,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黄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兴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波,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相识并于1995年1月10日在重庆市合川区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8月25日育有一子王某乙,该子在2013年7月30日因交通事故身亡。原告与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长期处于吵架中。被告性格脾气易暴躁,生活中对原告漠不关心,还多次动手殴打原告,经常用不雅词汇侮辱原告人格尊严。婚后被告长期沉迷于赌博,对家中事情不闻不问。在2013年儿子王某乙因车祸去世后被告性格脾气更加暴躁,一直逼迫原告交出王某乙因交通事故所获赔偿款,原告顾忌被告有赌博恶习一直拒绝,被告便把家中其余亲戚朋友喊来责怪并威胁原告。2014年被告因工受伤,在受伤期间,原告一人日夜照顾被告,尽心尽力,但被告康复后加剧赌博酗酒,用各种方法折磨原告生活。现因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这个支离的家庭完全破碎,原告给予被告多次机会被告仍不做任何改变反而越发变本加厉。原告为维护妇女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牢固,相处融洽。1995年结婚,婚后共同生活20余年,生育儿子王某乙,并养育了继儿子邓某某。被告性格温和、为人老实忠厚,两人感情一直很好。由于儿子王某乙的突然死亡,以及双方对王某乙死亡赔偿金的使用发生了矛盾,加上缺乏足够沟通,于是原告私自携带王某乙死亡赔偿金及家中存款出走,进而起诉离婚。原告诉称的被告性格暴躁,有赌博恶习、酗酒、家庭暴力等都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不具备离婚法定条件。若法院判决离婚,请求判决原告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1987年10月原告与前夫邓良德结婚,1989年1月11日生育一子邓某某。1993年7月,邓良德因病死亡。1994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5年1月10日双方在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邓某某随原、被告共同生活至今。1995年8月25日育有一子王某乙,2013年7月30日王某乙因交通事故身亡。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1月6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过程中,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案经审理中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标准。如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的,应依法不准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也较好,后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庭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夫妻关系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谭兴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江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