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执行字第1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阮忠青与邓水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忠青,邓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163-1号申请执行人阮忠青。被执行人邓水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忠青与被执行人邓水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13)邵民初字第38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水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3)邵民初字第3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碧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