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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梁某诉蔡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14号原告梁某,女。被告蔡某,男。本院受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经法庭及亲朋好友做夫妻和好工作,自愿和好夫妻关系,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