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郭先亮与张白财、张秀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先亮,张白财,张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郭先亮,农民。被执行人张白财,农民。被执行人张秀芳,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郭先亮申请张白财、张秀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宜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房屋,承担诉讼费6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腾出侵占的房屋及交纳诉讼费650元,并交付给了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0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昌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