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贵兰、耿仁满与王忠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贵兰,耿仁满,王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丁贵兰,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耿仁满,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忠杰,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忠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忠杰执行标的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