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保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金红、攀枝花市大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2人与谢玉菊、周雪宇、周某某、攀枝花市鑫帝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27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宏,攀枝花市大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邓烽,范晓兰,夏利军,攀枝花市川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游德建,攀枝花市毅惠商贸有限公司,陈玉,王玉会,张辅林,刘庆军,王志献,攀枝花市大河商贸有限公司,杜全尧,文超,刘阳柱,XXX,攀枝花市材钟石材加工厂,宜良天云选矿机械有限公司,李文武,任兴富,腾乾文,冯柏光,陈钢,肖志勤,攀枝花市岑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建京,昌峥林,王洪悦,重庆九池钢球有限公司,嵩明县帝明工贸有限公司,谢玉菊,周雪宇,周某某,攀枝花市鑫帝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保第26号原告陈金宏,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原告攀枝花市大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渡仁西线南山。法定代表人郑义芳,经理。原告邓烽,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范晓兰,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大坪镇。原告夏利军,男,汉族,1977年4月25日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攀枝花市川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巴斯箐机电市场。法定代表人贺啟怀,总经理。原告游德建,男,汉族,40岁,住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原告攀枝花市毅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巴斯箐机电市场。法定代表人马毅,总经理。原告陈玉,女,汉族,1968年6月16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原告王玉会,女,汉族,1966年2月15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原告张辅林,男,汉族,1955年1月15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原告刘庆军,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生,住攀枝花市巴斯箐机电市场。原告王志献,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生,住攀枝花市巴斯箐机电市场。原告攀枝花市大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黄金玲,经理。原告杜全尧,男,汉族,1963年2月9日生,住攀枝花市米易县。原告文超,男,汉族,1988年6月17日生,住攀枝花市盐边县。原告刘阳柱,男,汉族,1961年12月12日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XXX,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生,住攀枝花市盐边县。原告攀枝花市材钟石材加工厂。住所: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法定代表人谷大才,厂长。原告宜良天云选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宜良县匡远镇。法定代表人莫天云,总经理。原告李文武,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任兴富,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生,住攀枝花市密地桥。原告腾乾文,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冯柏光,男,汉族,1958年2月16日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陈钢,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肖志勤,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攀枝花市岑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高云,总经理。原告田建京,男,汉族,1965年7月25日生,住攀枝花市巴斯箐机电市场。原告昌峥林,男,汉族,1974年8月30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原告王洪悦,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原告重庆九池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县。法定代表人赵乙鑫,总经理。原告嵩明县帝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法定代表人胡勇财,总经理。被告谢玉菊,女,汉族,1969年1月1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周正华之妻。被告周雪宇,女,汉族,1990年11月2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周正华与谢玉菊之女。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99年10月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周正华与谢玉菊之子。法定代理人谢玉菊,女,汉族,1969年1月1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周熙宇之母。被告攀枝花市鑫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高粱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鹏,总经理。盐边法院受理原告陈金红、攀枝花市大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2人诉被告谢玉菊、周雪宇、周熙宇、攀枝花市鑫帝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3年5月12日向盐边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攀枝花市鑫帝矿业有限公司选厂(即鑫帝二厂)内的两条原矿水选生产线的所有设备及附属设施予以保全。盐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2日作出(2013)盐边民保第26-1号民事裁定书,对周正华生前修建在攀枝花市鑫帝矿业有限公司选厂(即鑫帝二厂)内的两条原矿水选生产线的所有设备及附属设施予以查封,并交实际控制人周越看管。因原告陈金红、攀枝花市大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2件案件已移送至我院审理。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正华生前修建在攀枝花市鑫帝矿业有限公司选厂(即鑫帝二厂)内的两条原矿水选生产线的所有设备及附属设施予以继续查封(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交由攀枝花市鑫帝矿业有限公司看管;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该两条原矿水选生产线的所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使用毁损、变卖、转移、抵押、出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