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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商辖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辖初字第000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人陈雪松,该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亮,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海,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纯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云,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查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江苏分公司)起诉称: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与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3日签订《500KV主变压器设备合同》并据此购买变压器一台,2012年6月28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发了财产一切险保单,机器损坏险保单,被保险人为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保险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保险责任范围:赔偿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因任何保单免责范围我外的原因,包括电气或机械故障引起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项目为机器设备(包括上述变压器保险金额29994085200元。2012年8月28日,涉案的#2主变压器油中总烃含量超标,经初步分析存在内部接触不良或局部放电现象,遂作停机并返厂处理。后经分析,事故原因为生产制造错误所致,属于《机器损坏险》保险责任范围,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赔付了6701530.62元。根据《500KV主变压器设备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变压器预期寿命不少于30年,应保证变压器器身20年免维护”,“确保绕组内不发生局部放电,引线应充分紧固,器身形成坚固的整体,使其具有足够耐受短路的强度”,此次事故系生产制造错误,变压器器身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原告根据保险合同赔偿损失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请求判今被告支付损失款6701530.62元。被告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答辩称:保险人的代为求偿权源于法律的规定,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即应当根据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与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与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凡是涉及买卖合同的一切纠纷均应通过仲裁解决,不论该纠纷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而产生,故本案应移送仲裁机构裁决。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合同项下债权债务转让,原合同中仲裁协议的约定对于受让人仍是有效的。原告已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与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的变压器设备合同,理应知晓合同中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至少在其因支付赔偿金而取得代位求偿权时,应当已经充分知晓买卖合同中关于仲裁的约定。而原告在依据保险法取得代位权时,并未明确否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因此,买卖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四、被告虽在超过答辩期后提出管辖异议,但本案争议的实质上是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案件的问题,不能因超过答辩期而当然取得管辖权。原告平保江苏分公司认为:原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被告与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的设备合同有仲裁条款的约定,该条款对原告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本院另查明,被告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收到本院寄送的起诉状态副本极相关应诉材料,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涉案的《500KV主变压器设备合同》系被告与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其中的仲裁条款系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订立的有效仲裁条款。原告平保江苏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赔付被保险人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的损失后,依法取得了向被告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请求赔偿损失的代位求偿权。由于原告并非该设备采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仲裁条款并非被告的意思表示,除非其明确表示接受,否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原告平保江苏分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争议发生后,原告作为保险人并未与设备销售方被告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因此,涉案的设备采购合同的仲裁条款不应约束作为保险人的原告。另外,被告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本院继续审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航代理审判员  杜 林代理审判员  赵东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楚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