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崔永春与吕建廷因买卖合同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444号申请执行人崔永春被执行人吕建廷(赵京丽)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07)海民初字第844号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建廷之妻赵京丽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玉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