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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二终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赵甲明与陈喜让、赵乖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二终字第00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甲明,男,生于1955年11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城关镇西关***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55********。委托代理人:张拴祥,系凤翔县司法局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喜让,男,生于1961年12月10日,汉族,住凤翔县柳林镇亭子头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6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乖明,男,生于1956年11月24日,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56********。上诉人赵甲明因与被上诉人陈喜让、赵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上诉人赵甲明。审判长  崔宝林审判员  李宝萍审判员  吴成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函(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322号凤翔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赵甲明因与被上诉人陈喜让、赵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存在以下问题,望在重审时注意。1、本案所涉借条系陈喜让亲笔书写,且陈喜让自己归还了部分借款,你院仅依据赵甲明依借条内容将借款汇入指定的翟小成帐户,而认定赵甲明与陈喜让不存在借款事实,缺乏证据支付。应结合担保人赵乖明的陈述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借款关系的主体。2、赵乖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名,重审时应核实其签名的真实性,并依据《担保法》规定予以判决。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