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景峰安犯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峰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峰安,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运城市盐湖区,农民,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庙村*组。2014年3月4日被告人景峰安因犯��窃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5)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峰安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峰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景峰安窜至盐湖区奥梅花园楼下学府名都售楼部,趁业务员马静不备,盗窃白色三星9502手机后逃离现场。同年8月25日景峰安窜至空港南区港府花都售楼部预谋盗窃,被马静同事发现后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经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定涉案手机价值238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景峰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景峰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景峰安窜至盐湖区奥梅花园楼下学府名都售楼部,假借购房之际将被害人马静白色三星牌9502手机盗走后逃离。同年8月25日被告人景峰安窜至空港南区港府花都售楼部预谋盗窃时,被马静同事发现后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经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为2380元。同时查明,2014年3月4日,被告人景���安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3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马静在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8月22日17时45分左右,我在奥梅花园楼下学府名都售楼部的衣帽间换衣服准备下班,当时我的手机就放在售楼部的谈判桌上,我换好衣服出来,发现手机不见了。第二天我到售楼部看了监控,见到是一个五十多岁的中年男人,身高大概有1.8米左右,头发花白的人将我手机偷走,随后我就报案了。我并在微信的朋友圈里发了一下,提醒我们售楼部的同事们注意这个人,别再发生手机被盗的事情。在2014年8月25日下午快三点的时候,我们公司另外一个售楼部的同事王洁给我同事王丹发来一张照片,问我们那个人是不是小偷,��一看就认出来他就是22日那天偷我手机的人,王丹在微信上让王洁把那个人拖住,我们坐着公司的班车赶过去,在路上就给派出所报警了,我当时和司机李师傅、王丹、孟丽一起去的港府花都售楼部,我们一进去,那个人脸色就变了,已经意识到我们是找他去的,就要往售楼部外面走,我们的李师傅在售楼部门口就把他拉住,之后警察很快就到了把他带走。2、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景峰安讯问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4年8月22日下午3点多,在禹都街上碰到吴军强,我们两个商量到空港找沈天东逛,吴军强骑着他的墨绿色无牌踏板摩托载着我到空港找沈天东,没有找到沈天东,到了下午5点左右,我看到学府名都销售部,就想到里面转转看看房子,一名女销售员给我介绍房子,女销售员给我说了半个小时左右,我说要等一个人,女销售去销售部的套间,我看有一部白色手机放在售楼部的圆桌上,我看旁边没有人注意,就顺手把手机偷走装进自己的口袋,然后就迅速离开售楼部,吴军强骑着摩托车在马路边上等我,我走到吴军强跟前说我拿了别人的手机,赶紧走。吴军强就载着我直接回了市里,我让吴军强带我去了运城市区二郎庙市场,把手机以700元钱卖掉,然后我就坐着吴军强的摩托车去了东湖假日酒店,用卖手机的钱开了一间房,吃了一顿饭,吃完饭吴军强回了酒店,我打的到北郊汽车站外面买了200元钱的黄皮(土制海洛因),回到酒店后我把黄皮(土制海洛因)吸食了。今天我打电话叫吴军强带我去原王庄戒毒康复中心吃药,吃完药后,我就和吴军强到空港南区港府名都售楼部,我心里想着进去转一转,也许还能偷到手机,我进入港府名都售楼部后,一名女销售员就给我介绍房子,过了十几分钟,来了三四个人,���男有女,他们问我有没有拿她的手机,然后他们就报警了,随后110就把我带走了。3、被告人景峰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被告人景峰安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吴军强。4、证人王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8月22日17时35分左右,我在售楼部接待一个年龄50岁左右,头发花白的中年男子,他说你不用管我,并在售楼部里面随便走,我去换衣服,等我出来后同事马静说她的手机丢了,我们查了监控发现我接待的客户将手机拿走,之后马静报警。8月22日我们同事发现他,后我们一起将这个人推住并报了警。5、证人黄晓慧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马静在禹都通讯大世界购换三星手机情况。6、被害人马XX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主要内容:瑞华通讯大世界购买手机证明,瑞华通讯大世界销售凭证,瑞华通讯大世界销售换机单;通讯大世界证明,证实在大世界购买三星9502型手机4600元。7、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民警在空港南区港府花都售楼部将被告人景峰安抓获。8、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运盐价鉴字(2014)第143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三星9502型手机价值2380元。9、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警北城中队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被告人景峰安向公安机关提供盐湖区龙居镇赎马村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情况并将其抓获。10、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刑初字74号刑事判决书及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证明2014年3月4日被告人景峰安因犯盗窃罪被运城市盐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3月27日刑满释放。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景峰安,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119690316753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运城市盐湖区,农民,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庙村九组。本院认为,被告人景峰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峰安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景峰安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犯罪线索使案件得已侦破的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景峰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俊平代理审判员 鱼晓辉人民陪审员 杨 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玉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