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秀福与被执行人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工伤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秀福,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甘秀福。被执行人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思林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古金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甘秀福与被执行人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工伤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字(2014)2号仲裁裁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百中劳裁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字(2014)2号仲裁裁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百中劳裁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龙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娇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