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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应与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兴发竹业有限公司餐饮服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兴发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474号申请人执行人:张某应。被执行人: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勇,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安徽兴发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4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查封、扣押皖NXF***号大众朗逸轿车一辆,并已查封申请人执行人张某应所有的皖N3****号货车一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兴发竹业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兴发竹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XF***号大众朗逸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明志审 判 员  余家胜代理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