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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叶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叶某,女,1993年5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委托代理人:邓芳、马智,系重庆市荣昌县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1992年1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受理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何显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