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发秀诉黄永奎王真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秀,黄永奎,王真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862号原告刘发秀,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黄永奎,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王真秀,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双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发秀诉被告黄永奎、王真秀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发秀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