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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发秀诉黄永奎王真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秀,黄永奎,王真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862号原告刘发秀,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黄永奎,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王真秀,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双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发秀诉被告黄永奎、王真秀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发秀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