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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孙大成与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大成,罗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大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建华。上诉人孙大成与被上诉人罗建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蓬安县人民法院(2014)蓬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大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大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大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何华轩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