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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庞某,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尚某,女,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尚某甲,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庞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庞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庞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庞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九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