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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尹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跃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尹某某向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申领了卡号×××信用卡,于同年7月开始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6月9日,尹某某使用该卡透支本金合计24656.71元。发卡银行自2014年6月10日起多次向尹某某进行催收,尹某某拒不还款。截至案发,透支本金孳生利息等费用合计3469.41元。被告人尹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尹某某现已偿还全部款息。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报案书、开卡信息、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人姜某某证言,被告人尹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尹某某系自首,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吕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