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武汉国泰君安典当有限公司与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国泰君安典当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国泰君安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法定代表人关师。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李朝阳。武汉国泰君安典当有限公司与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国泰君安典当有限公司依据湖北省武汉市硚信公证处作出的(2012)鄂硚信证字第003675号公证书、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作出的(2014)鄂长江内证字第9926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武汉国泰君安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的规定。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国泰君安典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黄格畅代理审判员  王爱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