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任春许、潘凤美等与孙彦杨、蚌埠市鑫淼运输有限公司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476号原告:任春许,男,193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殷涧镇宋集村小郢队51号。身份证号码342326193501135514。原告:潘凤美,女,193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德敏。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战国,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保娟,女,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高峰头镇新民村一组204号。身份证号码371322199209146124。法定代理人:张可侠。系马保娟母亲。委托代理人:马保花。委托代理人:李顺东,安徽省凤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彦杨,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宫集街道孙东村4队50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830205283X被告:蚌埠市鑫淼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水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彦杨,男,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宫集街道孙东村4队50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营业场所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36号。负责人:汤本飞,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滁州市南谯南路中安大厦。负责人:吕正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对原告任春许、潘凤美、马保娟与被告孙彦杨、蚌埠市鑫淼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476-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第4页第13行“以上合计315483元”更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以上合计395483元”,第5页第2行的“216987.56元”更正为“296987.56元”。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