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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宁与被上诉人沈阳鸿福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宁,沈阳鸿福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宁,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鸿福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湖街31—2。法定代表人:王艳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胡宁与被上诉人沈阳鸿福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4)于民二初字第04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惠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白丽萍主审、审判员丁广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宁以双方调解已给付1600元物业费,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宁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惠丽审判员  白丽萍审判员  丁广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晓琳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