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孙海滨与焦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滨,焦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号原告孙海滨。被告焦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滨与被告焦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