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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民一初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仁书为与孙阑馥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书,孙阑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一初第01491号原告:刘仁书,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孙阑馥,女,194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刘仁书为与被告孙阑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希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仁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希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