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民一初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仁书为与孙阑馥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书,孙阑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一初第01491号原告:刘仁书,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孙阑馥,女,194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刘仁书为与被告孙阑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希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仁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希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