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法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少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馆法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某,农民。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借款合同一案,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馆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经执行,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到该笔贷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款项。经权利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馆陶县人民法院(2012)馆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金超审判员 郭晓东审判员 李建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高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