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马微诉李冬青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李某某,李培某,宋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马某,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申请人李培某,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申请人宋利某,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婚约财物的返还问题存在纠纷,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十里店绿洲西城小区住宅楼一套作为担保。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申请人李某某、李培某、宋利某在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家庄信用社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