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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英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英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鑫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深圳市英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政西路。法定代表人:赵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惠,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法定代表人:田奇尚。原告深圳市英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佳蓝人民陪审员  张亚彬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思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