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强与被告韦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强,韦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711号原告李德强。被告韦田民,住广西柳城县,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强诉被告韦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德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德强以被告韦田民去向不明为由暂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充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李德强负担(已交纳),已经收取的保全费200元退回给原告李德强。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韦俐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