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XX龙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龙,XX飞,XX鑫,李朋娥,李光明,甄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269号申请人XX龙,男,194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XX飞,男,194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巴雁镇。申请人XX鑫,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朋娥,女,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光明,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申请人甄翠兰,女,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申请人(兼李光明、甄翠兰的委托代理人)李俊波,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XX龙、XX飞、XX鑫、李朋娥、李光明、甄翠兰、李俊波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XX龙、XX飞、XX鑫、李朋娥、李光明、甄翠兰、李俊波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李雅斌名下,坐落于莱州市朱桥镇朱郭李家村的房屋两处:房屋一【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桥政字第29020405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4020405号】;房屋二【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桥政字第29020381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4020381号】,均由甲方XX龙继承,归甲方XX龙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