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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惠芳诉被告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3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2年生,住尉氏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会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