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陈小芳、刘志军、孙维华、孙维贤、陈乃福申请确认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小芳,刘志军,孙维贤,陈乃福,孙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确字第4号申请人陈小芳。申请人刘志军。申请人孙维贤。申请人陈乃福。申请人孙维华。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申请人陈小芳、刘志军、孙维贤、陈乃福、孙维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陈小芳、刘志军、孙维贤、陈乃福、孙维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6日经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因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小芳、刘志军、孙维贤、陈乃福、孙维华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