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车垦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吴仁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仁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车垦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仁风,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3日被新疆车排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疆车排子垦区看守所。辩护人盛新银,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车垦检公诉刑诉(20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仁风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良、代理检察员刘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仁风及其辩护人盛新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吴仁风加入电信诈骗团伙,按诈骗团伙指示使用指定的银行卡将实施电信诈骗所得的钱款取出,按取款额的6%抽头获利。2014年1月8日,被害人郑××收到一条冒充湖南卫视“爸爸去哪了”栏目获奖短信,并按该短信提示的步骤登陆虚假“中奖网站”(www.bbqncy.com),并在该网站上注册了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后诈骗分子自称该栏目组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郑××,以签订中奖合同、缴纳个人所得税、奖金被冻结需开通绿色通道、购买获奖证书为由,诱骗被害人郑××向诈骗团伙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张立云,卡号62284800585XXXX3379)先后四次汇款共计121000元。当日,被告人吴仁风伙同吴永万(另案处理)持多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在海南省儋州市多个ATM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现金109000元,余款仍在卡里。被告人吴仁风分得8000元,其从中分给吴永万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郑××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贾××、刘××的证言,书证——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流水档案、工商银行白马井支行、农业银行儋州宝岛新村支行、农业银行儋州西培分理处、农业银行儋州那大商场支行、农业银行儋州八一支行、农业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农业银行车排子支行、农业银行五五新镇支行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回单、网银记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吴仁风、被害人郑××的手机通话记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吴仁风归案情况的说明,被告人吴仁风的户籍证明及其对诈骗犯罪事实经过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仁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12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判处。被告人吴仁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仁风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吴仁风即加入电信诈骗团伙,按诈骗团伙指示使用指定的银行卡将实施电信诈骗所得的赃款取出,依约按取款额的6%分得赃款。2014年1月8日,家住129团的被害人郑××收到一条冒充湖南卫视“爸爸去哪了”栏目获奖短信,并按该短信提示的步骤登陆虚假“中奖网站”(www.bbqncy.com),并在该网站上注册输入了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尔后,被害人郑××接到自称系该栏目组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以签订中奖合同、缴纳个人所得税、奖金被冻结需开通绿色通道、购买获奖证书为由,诱骗被害人郑××向诈骗团伙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张立云,卡号62284800585XXXX3379)先后四次汇款共计121000元。其中116000元被诈骗团伙随即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转存到其他银行卡中。当日,被告人吴仁风伙同吴永万(另案处理)按诈骗团伙指示,持多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在海南省儋州市多个ATM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现金109000元,余款仍在卡内。被告人吴仁风分得赃款8000元,其从中分给吴永万赃款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海南省儋州市西庆农场“永兴”包子店门前将被告人吴仁风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郑××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被诈骗121000元的事实经过。2、被告人吴仁风的供述,证实其按诈骗团伙指示,将骗取被害人郑××的121000元中的109000元取出并分赃的事实经过。3、证人贾××、刘××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郑××被诈骗的事实经过。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仁风对其他未在案同案犯的辨认情况。5、书证——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流水档案、工商银行白马井支行、农业银行儋州宝岛新村支行、农业银行儋州西培分理处、农业银行儋州那大商场支行、农业银行儋州八一支行、农业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农业银行车排子支行、农业银行五五新镇支行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回单、网银记录,证实被害人郑××被诈骗现金121000元及被告人吴仁风取诈骗款的事实经过。6、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吴仁风和同案犯吴永万从ATM自动取款机提取赃款的事实经过。7、被告人吴仁风、被害人郑××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吴仁风、被害人郑××多次与诈骗团伙通电话的事实经过。8、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吴仁风归案情况的说明。9、被告人吴仁风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仁风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关联、且来源合法有效,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仁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郑××现金12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仁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仁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诈骗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吴仁风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仁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永魁审判员 叶 卉审判员 邵彩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海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