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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林文、余庆、邱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林文,邱伟,余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西干道南侧C幢1-6号。负责人钟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勇,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职工,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林文,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邱伟,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余庆,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被告林文、余庆、邱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执行本案,本院向被执行人林文、余庆、邱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55566.0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5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74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林文、余庆、邱伟仍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文、余庆、邱伟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柱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