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周富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富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127号罪犯周富强,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温龙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周富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抢劫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温刑终字第6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2009年2月9日交付执行。2012年5月22日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浙衢刑执字第35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富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周富强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富强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64.6分。本次缴纳罚金2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富强确有悔改表现,并缴纳了部分罚金,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富强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熊一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