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贵州东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遵义荣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东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遵义荣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贵州东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红花岗区珍珠南路中环A区附二栋叠翠居C幢2单元5-3号房。法定代表人王预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荣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北环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杜永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晓萍,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勤江,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东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荣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东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东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东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已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贵州东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洪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