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委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仲华与被执行人孙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仲华,孙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委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李仲华,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建军,男,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李仲华与孙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萧民初字第3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萧民初字第32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认,孙建军赔偿李仲华损失25386.2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7元。该款至今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建军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建军的银行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