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9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大庆与邴晓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庆,邴晓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96-1号原告孙大庆,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邴晓德,男,40岁,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庆与被告邴晓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登记于被告邴晓德名下、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案外人史晓波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史晓波自愿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被告邴晓德名下、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二、查封案外人史晓波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孙连英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倪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