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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保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山路支行与安庆中江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山路支行,安庆中江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安庆盛峰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盛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薛普峰,苏传道,蔡建一,林星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保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山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中江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盛峰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盛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薛普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苏传道,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蔡建一,男,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林星第,男,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诉保字第0007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86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盛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