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3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庞彪与郑乃顺、朱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彪,郑乃顺,朱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558号原告:庞彪,男,汉族,1985年3月10出生。委托代理人:孟祥申,德州开发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乃顺,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被告:朱俊民,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彪诉被告郑乃顺、朱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身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