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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3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庞彪与郑乃顺、朱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彪,郑乃顺,朱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558号原告:庞彪,男,汉族,1985年3月10出生。委托代理人:孟祥申,德州开发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乃顺,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被告:朱俊民,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彪诉被告郑乃顺、朱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身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