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垦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兴荣与江显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荣,江显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垦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郭兴荣,男,汉族,1963年2月25日生,第四师六十二团个体工商户,住。被执行人江显光,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生,第四师六十二团个体工商户,住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垦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显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江显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江显光的银行存款47704元(肆万柒仟柒佰零肆元整);二、扣划被执行人江显光的银行存款47704元(肆万柒仟柒佰零肆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党库代理审判员 张林峰代理审判员 冶文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尚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