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大连正和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86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申请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连正和航运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被申请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大连正和航运有限公司不履行船舶《抵押合同》、拖欠贷款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两被申请人所属“正和58”轮、“和德”轮,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8000万元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所属“正和58”轮、大连正和航运有限公司所属“和德”轮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价值8000万元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潘心苏审判员 刘立民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武宏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