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刘某某,住平泉县。被告张某某。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智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