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程茂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佳,程茂存,冯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程佳,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执行人程茂存,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晋州市朝阳小区A9-1-202室。被执行人冯梅君,女,1963年出生,汉族,晋州市朝阳小区A9-1-202室。本案在执行程佳申请执行的冯梅君程茂存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晋执字第002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审判员 赵永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