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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程茂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佳,程茂存,冯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程佳,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执行人程茂存,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晋州市朝阳小区A9-1-202室。被执行人冯梅君,女,1963年出生,汉族,晋州市朝阳小区A9-1-202室。本案在执行程佳申请执行的冯梅君程茂存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晋执字第002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审判员  赵永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