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庄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坊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无业。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刑诉(201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丹、王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份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庄某以虚假的北京凯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利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雇佣孙玄崖(在逃)、“小殷”(在逃)加工生产以及找人代加工各类假冒伪劣兽药产品,并雇佣于某、牛某、王某、张某、潘某等多名业务员,通过电话销售的方式向全国各地的养殖户及兽药经销商推销假冒伪劣兽药,销售金额17万余元。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及扣押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兽药,销售金额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庄某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庄某以虚假的北京凯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利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雇佣孙玄崖(在逃)、“小殷”(在逃),用淀粉等辅料加工生产以及找人代加工各类假冒伪劣兽药产品,并雇佣于某、牛某、王某、张某、潘某等多名业务员,通过电话销售的方式向全国各地的养殖户及兽药经销商推销假冒伪劣兽药,销售金额17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潍坊市峡山区农林水利局移交峡山公安局治安大队。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庄某在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苹果派公寓楼前被民警抓获。3、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相关单据,证实公安机关在吴某等人处扣押其购买的深圳利牧动物药业公司的兽药、宣传册、销售单据等相关物品。4、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庄某无违法犯罪记录。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庄某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于某、牛某、王某、张某(系受庄某雇佣的业务员)的证言证实,该四人受庄某的雇佣,通过电话向全国各地的兽药经销商及养殖户推销深圳利牧动物药业公司假兽药的事实。2、证人鲍某、陈某、李某(系全国各地的兽药经销商及养殖户)等人的证言证实,上述证人均受到庄某雇佣的业务员的电话营销,并购买了深圳利牧动物药业及北京凯诺动物药业公司的假兽药,共计17万余元。三、被告人庄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2011年7月份,其在北京做生意赔本没钱,就回河南老家了,回去后其发现老家很多做假兽药生意的都赚钱了。其就到河南郑州市租的房子里招聘了两个业务员,编造了一家北京凯诺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假兽药,这期间其一直销售假兽药,直到2012年年底的时候,其从洛阳一个姓朱的假兽药贩子那里花12000元,购买了他的深圳利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网站、宣传画册、商标等东西。从2013年开始其就招聘业务员以深圳利牧动物药业公司名义销售假兽药,一直到2014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的销售金额在32万到33万元之间。四、鉴定意见1、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对潍坊市峡山区农林水利局查获兽药产品进行认定说明的函(鲁牧药便函(2014)78号)证实,标称深圳利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鸭浆速清、鸭感快康、特效氟康的三种药品,经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没有以上三种产品标称的公司,生产许可证号、GMP证号、批准文号均系伪造,应按假兽药处理。2、潍坊市峡山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峡山公安分局查获兽药产品进行认定说明的函证实,标称深圳利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抗毒血清、高热全消、通治120、肠痢消、附红康泰、喘呼立停、猪快肥、土霉素、黄金维他、浓缩鱼肝油、强力84、抗毒110、止痢散、黄芪多糖、病毒灵、百虫净,经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没有以上16种产品标称的公司,生产许可证号、GMP证号、批准文号均系伪造,应按假兽药处理。五、勘验、检查等笔录1、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在庄某位于漯河市苹果派公寓1621室内搜查到销货清单及收据等相关物品并依法扣押,销售单据上显示的销售金额为95万余元。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在罗某家中扣押深圳利牧动物药业的清瘟败毒散共计83袋;在赵某家中提取并扣押深圳利牧动物药业的通治120、抗毒血清等兽药及深圳利牧动物药业画册、单据一张。单据显示2013年12月份,赵某购买深圳利牧动物药业2160元的兽药。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庄某以牟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兽药,销售金额1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审 判 长 初东光代理审判员 陈 辛人民陪审员 陈志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滕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