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邓建平、江桂英与邓红玲、许华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平,江桂英,许华柱,邓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邓建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江桂英,女,汉族。被执行人许华柱,男,汉族。被执行人邓红玲,女,汉族。关于邓建平、江桂英与许华柱、邓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一、(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许华柱、邓红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桂英借款13800元;二、(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许华柱、邓红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邓建平借款75000元。两判决书生效后,因许华柱、邓红玲未自觉履行义务,邓建平、江桂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决定对两案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红玲向申请执行人邓建平、江桂英自觉履行44400元。但被执行人许华柱至今未履行法定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邓建平、江桂英向本院请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华柱的工资收入,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华柱有工资收入转为储蓄存款。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华柱所有的转为储蓄存款的工资收入473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史久敏审判员 黄渊强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龚丁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