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3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财富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新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财富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伍新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3299号原告深圳市财富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炼,总经理。被告伍新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财富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新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财富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伍新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财富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伍新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财富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伍新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深圳市财富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 宏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刘自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