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新蔡县化庄乡人民政府诉被告驻马店市化庄乙炔气厂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蔡县化庄乡人民政府,驻马店市化庄乙炔气厂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999号原告新蔡县化庄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海舰。被告驻马店市化庄乙炔气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蔡县化庄乡人民政府诉被告驻马店市化庄乙炔气厂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蔡县化庄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蔡县化庄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90元,减半收取74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沛森审 判 员 王晓贞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瑞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