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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玉娥与张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娥,张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009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娥,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牛秀清,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明堂,农民。上诉人李玉娥与被上诉人张海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玉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艳、被上诉人张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牛秀清、杨明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常 虹代理审判员  陈志明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