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玉娥与张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娥,张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009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娥,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牛秀清,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明堂,农民。上诉人李玉娥与被上诉人张海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玉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艳、被上诉人张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牛秀清、杨明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常 虹代理审判员 陈志明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微信公众号“”